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57号
诸咸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锦诉被告诸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广玉兰苗木货款31600元】、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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