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97号
秦永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秦永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4470元;二、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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