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28号
马承义:
本院受理原告魏亚丽诉被告马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54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459.49元(以285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上述两项暂共计为人民币29006.4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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