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77号
张澄宇:
本院受理原告高惠玲诉被告张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 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4629.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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