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75号
汪勇、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汪勇、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至被告四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7400元;2、判决被告五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