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33号
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茂春诉被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茂春保证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