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金、孙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097号

马成金、孙再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金、孙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1月3日至2023年6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6316.85元及违约金(以16316.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