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95号
王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3229.48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金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