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31号
向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小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机械费122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21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14.6%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25日为16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