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15号
汪友明、高昌文: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江诉被告汪友明、第三人高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9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其全部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