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传英、黄伟、林涵、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双闵物流有限公司、李勤、黄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740

卞传英、黄伟、林涵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双闵物流有限公司、李勤、黄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4362.08元;自2023年8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南京双闵物流有限公司、李勤、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对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六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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