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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南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418

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南晶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晶建设有限公司偿还2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00元,由被告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六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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