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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杨金国、郭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51号

郭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杨金国、郭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金国、郭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截止至2023年3月16日的利息626.46元、罚息10857.61元、复利46.40元,合计161530.47元,并支付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杨金国、郭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绐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5102元,由被告杨金国、郭素平共同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