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24号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喜与你、被告肖亮亮、李文、第三人南京南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工资6800元、车费230,共703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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