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德喜诉被告张君、肖亮亮、李文、第三人南京南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224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喜与你、被告肖亮亮、李文、第三人南京南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工资6800元、车费230,共703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三年十二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733/86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