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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衡跃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244

衡跃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82.3元(1.36元/月/平方米×109.84平方米×24.65月);2、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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