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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532

王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821.76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3.2元/月/平方米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44.66元(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交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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