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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537

张宋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10月1日-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113.81元(1.51元/月/平方米×94. 16平方米×43月)、公摊费1260元,合计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373.81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按应缴数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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