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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黄大伟诉被告熊学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766

熊学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伟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76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大伟劳务费29500元、违约金5900元,合计35400元;驳回原告黄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熊学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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