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赫凯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973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赫凯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40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凯支付租赁费488435元;二、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27元,由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