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973号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赫凯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凯支付租赁费488435元;二、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27元,由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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