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022号
郑治国:
本院对原告朱峰诉被告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治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峰归还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朱峰负担462元,被告郑治国负担326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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