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95号
张全胜:
本院受理原告孙太平诉被告张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整,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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