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053号
翟志华:
本院对原告孟凡亮诉被告翟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凡亮欠付的房屋租金8140元,违约金2200元(被告翟志华支付的押金2200元用于抵扣违约金,不再另行支付);二、被告翟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凡亮电费273元、水费7.1元、物业费410元,合计700元;三、驳回原告孟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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