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谷有富诉被告陈思佳、陈爱林、第三人张德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81号

陈思佳、陈爱林、张德森:

本院受理原告谷有富诉被告陈思佳、陈爱林、第三人张德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思佳、陈爱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谷有富退还费用8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4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思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谷有富支付居间费7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89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谷有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陈思佳、陈爱林共同负担100元,被告陈思佳负担98元。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四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