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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九曾诉被告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592

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九曾被告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九曾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元

二、被告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九曾支付劳务费105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九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九曾负担1000元,被告常州注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