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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成洋、董子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成洋货运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369号

邓成洋、董子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成洋货运部: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成洋、董子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成洋货运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邓成洋、董子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成洋货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7497.82元及利息(以33945.5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3552.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4元,由被告邓成洋、董子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成洋货运部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