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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老女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闽清长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667

闽清长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陈老女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闽清长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667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老女支付劳务费2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劳务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自2023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闽清长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华全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华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九月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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