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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新、赵富功、王孝辉诉被告贾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157号

贾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赵富功、王孝辉诉被告贾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新、赵富功、王孝辉与被告贾学林签订的《树木砍伐合同》于2023年2月6日解除;二、被告贾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新、赵富功、王孝辉退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19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新、赵富功、王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原告张新、赵富功、王孝辉共同负担390元,由被告贾学林负担7300元。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