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605号
黄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徐前峰诉被告黄建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建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前峰保证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前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黄建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