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984号
翁灿:
本院对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李玲、翁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玲、翁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支付物业费20801.14元及违约金(以20801.1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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