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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琳诉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侯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909号

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侯玉柱:

本院对原告孙琳与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侯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琳3360元;二、被告侯玉柱对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