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路加栋诉被告张媛媛名誉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033

张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路加栋诉被告张媛媛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诺不再打扰原告;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甶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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