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161号
南京八方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立全诉被告南京八方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高立全与被告南京八方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二、被告南京八方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立全退还服务费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计7000元;三、驳回原告高立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高立全负担145元,由被告南京八方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