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059号
林东:
本院对原告施瑾诉被告林东、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东、林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施瑾借款本金135500元。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林东、林玲负担;鉴定费4180元,由被告林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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