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相才诉被告王海涛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561号

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相才诉被告王海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2万元服务费,并承担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