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61号
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相才诉被告王海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2万元服务费,并承担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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