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317号
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君诉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及违约金(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4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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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