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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杨君诉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317号

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君诉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及违约金(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4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5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