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后其红诉被告朱友文、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310号

朱友文、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后其红诉被告朱友文、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有文、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1969.04元(赔偿清单附后);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