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15号
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祖林诉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领域花园07幢104室房屋上的抵押权已经消灭;2、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