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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梵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23-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破41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根据申请人张书琴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梵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梵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3)苏0111破41号,并于2023年8月14日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为梵歌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陈尧,成员:孙永标、董婷婷、林云治、赵旭玉、孙文强、宋振中、柏晓杰、李佳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16日(周一)上午9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现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梵歌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梵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梵歌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梵歌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7楼,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宋振中律师,电话:1779876885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