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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洋诉被告欧阳学明、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135

欧阳学明、程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学明、程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洋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欧阳学明、程爱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