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135号
欧阳学明、程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学明、程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洋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欧阳学明、程爱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