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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孔春江诉被告程铖、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363号

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

本院受理原告孔春江诉被告程铖、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苗木费362701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6401.1元(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LPR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3日)。(本息暂共计379102.1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2.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诉请一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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