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松、张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153

黄兴松、张洪林

本院对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松、张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215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150847.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50847.1为基数,自20201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洪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洪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兴松追偿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黄兴松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7Y9A7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架号码LE4GG8BB2EL30030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1元,保全费2217元,合计7628元,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7元被告黄兴松、张洪林负担718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