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857号
姜来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于刚与姜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来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赵于刚支付租赁费60000元、运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于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赵于刚负担235元,被告姜来生负担145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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