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271号
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刘明红:
本院对原告鲁蓉华诉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刘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蓉华支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借期内利息48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26元,保全费2380元,合计9206元,由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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