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3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潘国梅的申请,于2023年8月4日裁定受理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戎霞任管理人负责人。
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8日前,向管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9号人保(南京)金融大厦A座10楼;联系人:马嵘 电话1521678953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现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告知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如下事项: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向管理人办理印章、文件资料和财物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违反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释明!
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