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514号
俞彤:
本院受理原告宋铭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铭义借款本金34570元及逾期利息(以3457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铭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宋铭义负担597元,由被告俞彤负担76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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