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闫朝珍、王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94号

闫朝珍、王保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闫朝珍和王保安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329173.34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闫朝珍和王保安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所欠利息59086.43元,并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时止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3月15日所欠本息合计3388259.77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座落于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136幢901室的房地产及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上述一、二、三项所涉及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