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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双业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398

马乐

原告南京双业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398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乐对南京邦亚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818047.05元、南京宇鼎硕建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535397元、江苏恒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964813.6元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马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双业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7492.6元(84690元+9280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6元,由被告马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八月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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