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70号
钟宁石坝:
本院受理原告齐亮诉被告钟宁石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宁石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齐亮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钟宁石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齐亮支付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钟宁石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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