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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高开潮诉被告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42号

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开潮诉被告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开潮货款59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开潮对被告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刘孝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二十七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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