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01号
瞿瑶、宗远叶:
本院受理原告赵传志诉被告瞿瑶、宗远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瞿瑶、宗远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赵传志归还借款本金163808元及利息(利息以163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赵传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4元,由被告瞿瑶、宗远叶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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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